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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合同的概念
  理财保险合同即理财保险契约,它是指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约定关于理财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理财保险人给付约定的理财保险费,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则由理财保险人给付约定的理财保险金.理财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是:投保人须承担给付理财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时,享有理财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理财保险人一方,表现为理财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理财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理财保险金的义务.对于投保人说,是付出一笔理财保险费而买到一个安全保障;对理财保险人来说,是收取一笔理财保险费而承担一个补偿或给付责任.
  可见,理财保险合同是实现社会公众寻求理财保险保障目的的法律手段.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存在的理财保险保障需求,与理财保险人专门供应的理财保险产品之间,仅仅是物质上的商品供求关系.它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产生于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之中,但只是驱动供需双方建立理财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物质前提, 其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质来约束供需双方的行为.
  所以,要保证这一理财保险供需关系实现,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形式,即签订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更不得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意味着借助理财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力,可以实现当事人追求理财保险商品交换的目的.所以说,理财保险商品交换是内容,而理财保险合同则是其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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