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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0、12条时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因此,被保险人未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被保险人欠费确定为债务必钡灭2V9,这一点得到法律保护;但保险合闩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自动单方面中止或终止合同.
《经济合同法》第27、28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铲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保险人仍应在被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后给予赔偿.《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一种要求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另一种由于一方违约,使笋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催收保险费是第一种意愿的表示,被保险人欠交保险费迩不能构成退保或中止契约,必须由保险人明确表示终上保险合同的意愿,发出终止契约的解约告知或中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经被保险人承诺或通知约定期满方为有效;即使解约,被保险人仍应付给约定期满前的欠费及利息.财产保险这一点是同人身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合同复效的规定完全不同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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