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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中国的社会保险
旧中国没有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只是一些外商企业和官办大企业有些零碎的社会保险措施,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之日起,就把争取实现社会保险作为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和1927年6月在汉口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前后两次作出《经济斗争决议案》中,都提出了保障工人生活条件,实行社会保险的要求.1931年,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和家属实行免费医疗帮助,生病或发生其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服侍家中的病人时,雇主必须保留他原有的工作地位和原有的中等工资,年老、残废(包括因公或非因公)可以领取残废及老弱抚恤金,职工的家属死亡,发给丧葬费,受雇超过6个月忙工人死亡后,遗属可以享受抚恤金,工会会员工作满一年以上(非工会员须两年以上),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津贴等.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各解放区政府都对社会保险的内容、实施范围、资金筹措、待遇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2.新中国的社会保险
新中国一成立,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甲就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月2日,政务院又公布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实施办法》,扩大了保险范围,并在某些保险项目上调整和提高了待遇标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劳动者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期,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后,政府根据宪法规定的宗旨,先后就养老问题,医疗问题、伤亡问题、抚恤问题等,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单项法:规,作为上述《条例》和《办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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