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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个不可缺少的要素,理财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 3 个要素所组成的。理财保险合同的主体为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理财保险合同客体为可保利益,理财保险合同内容为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理财保险合同的主体
  理财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理财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理财保险合同得以构成的首要条件。
  无理财保险合同主体,则无理财保险合同。依据理财保险合同主体在理财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和理财保险合同关系人。理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
现实中大多数的理财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有些理财保险合同则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就成为与理财保险合同利害关系的合同关系人。需要说明的是,理财保险代理人、理财保险经纪人、理财保险公证人和体检医师等,因与理财保险合同无直接利益关系,即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不是理财保险合同主体,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离不开他们的辅助作用,故而将其称为理财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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