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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财保险合同保障业务为准,可分类的保险合同

以理财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为准,可以将理财保险合同分为原理财保险合同和再理财保险合同。
  原理财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订立的理财保险合同。它是针对再理财保险合同而言的,因而原理财保险合同的称谓只有在再理财保险合同出现后才能出现。通常所说的主理财保险合同,就是指原理财保险合同。再理财保险合同是指原理财保险人与再理财保险人订立的理财保险合同。即原理财保险人直接承保了业务后,为把自己承担的理财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再理财保险人承担而与其订立的理财保险合同。
  原理财保险合同与再理财保险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原理财保险合同的被理财保险人、受益人对再理财保险人无索赔请求权;再理财保险人无权向原理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理财保险费的给付;原理财保险人不得以再理财保险人不履行理财保险金额给付义务为理由,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对被理财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的义务。
除此之外,理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理财保险合同标的数量不同分为单个理财保险合同、团体理财保险合同与综合理财保险合同;根据理财保险人所承保保险风险的状况不同,将其分为指定理财保险合同与一切险理财保险合同;根据理财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将其分为给付性的理财保险合同与补偿性的理财保险合同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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