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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财保险价值是否事先在理财保险合同说明

以理财保险价值是否事先在理财保险合同中约定为准,可以将理财保险合同分为定值理财保险合同和不定值理财保险合同。只有损失补偿性理财保险合同,才有定值和不定值的区分,人身理财保险合同只有理财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理财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
  定值理财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理财保险利益的价值,并在理财保险单中载明的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定值理财保险合同的,当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理财保险利益的损失时,理财保险人只需根据理财保险利益的实际损失情况,在理财保险金额内按合同载明的理财保险价值全额赔偿即可,不需在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定值理财保险能够使理财保险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纠纷,但它也容易使投保人故意抬高理财保险利益的价值,进行理财保险欺诈,所以其使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海洋货物运输理财保险大多采用定值理财保险合同。
不定值理财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理财保险利益的价值事先不约定,也不在理财保险单中载明的合同。该理财保险合同中仅仅对理财保险金额加以规定,理财保险赔偿以理财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首先需要对理财保险利益的损失进行核定,然后决定赔偿理财保险金的数额,但理财保险赔偿额最高不能超过理财保险金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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