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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从内容上看,可分为市场行为监管、法人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从监管机构的功能上看,可分为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严格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销售、核保核赔、投资到高管人员等进行全面的严格监督,是对保险经营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的实体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即通常所说的宽松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测和监管,以控制和减少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进行直接干预。通常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市场行为监管模式,当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转入相对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辩证统一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是体现在某一时点上。产品设计是否科学,经营管理是否到位,市场竞争是否规范,资金运用是否合理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落实偿付能力监管会促进各公司市场行为的规范。因而,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对监管部门来说更为重要。
  分业监管指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混业监管则指监管机构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行、营,井成立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于一体的统 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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