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业务规模,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风险单位,是理财保险企业经营理财保险业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每一个理财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因为理财保险公司的实际承保能力是受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限制的。
有了再理财保险,理财保险公司就可以突破限制,尽可能多的拓展业务。因为在计算理财保险费收入的时候可扣除分出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因此理财保险人对大额业务也可以承保,然后通过分保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转移出去。这样一方面,理财保险人在不违反法律对业务资本量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就可以将理财保险责任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利用分保增加了承保数额,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未按比例增加,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
同时,理财保险人将业务分出,再理财保险人还会返还分保佣金,当分出业务良好时又可得到盈余佣金。对理财保险人来说,有了分保,降低了成本,增加了保费及各项佣金,提高了经营利润,增大了理财保险人的承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