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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理财保险人及其代理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一)船舶不适航
  主要是指:
  1.人员配备不当。船上未能配备合格的船长和按规定数量配备船员。
  2.装备不妥。船舶技术性能不符合船舶的船级规范要求和不具备其航程所需的装备以及燃料、物料、淡水和给养物品不足。
  3.配载不当。装载货物没有按船型要求或进行合理配载。
  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必须具有适航性,也就说,船舶本身的技术性能、人员配备和货物配载等要适合于正常航行。但是,由于运输的复杂性和管理的特殊性,理财保险人同意将不适航以被理财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为限制条件。否则,理财保险人对于不适航船舶发生的海事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理财保险人及其代理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基于理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因此,不允许被理财保险人及其代理有任何疏忽,也不允许由于其故意行为而损害理财保险人的利益。
  2.被理财保险人一般是指船东或经营船舶的法人代表,船东代理主要是指行使船东权利管理船舶以及有权指挥调度船舶的负责人。由于他们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船舶损失,理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被理财保险人对船舶的养护
  被理财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船舶在正常运营过程中,船壳、机件磨损、锈蚀、腐烂是可以预见到的机械运动和物质本身受自然界影响的必然现象;为了维护船舶安全航行,定期及时进行保养,更换或修理是被理财保险人应负的职责。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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