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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排除理财保险人对有关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船员等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理财事故。装卸或移动货物往往需要使用吊车,如果不慎发生事故就会造成船体、甲板、舱壁等部位遭受损失;在装卸燃料时风险则更大,如加油作业中较易引起火灾发生等等。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潜在缺陷是指船舶在建造时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无法发现的斑疵,这种潜在缺陷一般不能发现。如果发现了潜在缺陷的机体,船东应主动进行修换。理财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对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和修换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但由于潜在缺陷引起被理财保险船舶的损失则予以赔偿。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理财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未经船东同意将船诈售或抵押他人;或从事走私活动,或故意违反封锁禁令而冲过封锁线以致船舶遭受扣押或没收;船长、船员恶意遗弃或纵火焚烧或将船凿沉。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疏忽是指应当采取某种行为而没有采取或采取某种行为而没有充分考虑由此引起的后果。本条款规定的责任仅限于所保船舶因疏忽造成的损失,并不扩大到因疏忽引起的法律责任。
  (5)任何政府当局,当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理财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这是参照国外船舶理财保险新条款而增加的。
  以上各项责任,我国将其列为承保责任,但其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理财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员未克尽职责所致的;同时,也不排除理财保险人对有关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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