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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被理财保险人故意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只要损失是因被理财保险人的故意过失所引起,即使损失的近因是由理财保险危险所致,也·属于理财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新条款对被理财保险人的身份作了明确规定,即船长、船员等即使拥有理财保险船舶的股份,也不得视为船东。
  2.自然损耗。这项除外责任是根据损失赔偿原则制定的,被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船舶受损后,不能将船舶或机器的正常损耗部分归于损失之中,向理财保险人索赔。因为正常损耗是船舶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必然损失而非偶然理财的损失,不属于理财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3.虫兽所导致的损害。若船舶损坏是鼠咬虫蛀所致,则理财保险人对此损害不负责,但若损害是因理财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其损失可以赔偿,即使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鼠咬虫星所致,如老鼠咬破船上管道,海水灌入船舱,造成船舶沉没。
  乙机器故障。当这种损失不是因承保风险引起时,理财保险人予以除外不保,但如因船长或船员的疏忽致使机器发生故障,理财保险人仍需负责。
  5.船舶不适航不适货造成的损失,但以被理财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为限。被理财保险船舶除必须具有合格机构签发的适航证书外,还必须在每次航程开始前或开航时具备适航能力。是否构成不适航事实,应以船东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为限。
  6.船舶在理财保险有效期内从事非法航行造成损失。船舶在理财保险期限必须从事合法的航行,这是船舶理财保险中的一项默示保证。如果被理财保险人违反该保证,理财保险人从违反之日起对损失概不负责。根据英国1906年理财保险法的规定,被理财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船舶航行合法的保证,理财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放弃违反该项保证的权力。  7.四分之一碰撞责任损失。伦敦协会船舶理财保险新条款规定,理财保险人对碰撞责任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理财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三,而被理财保险人必须自己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损失。  8.被理财保险船舶迟延或因迟延所致的损失或费用。这是根据英国1906年理财保险法规定制订的。
  9.船舶未经理财保险人事先同意或非惯例地被拖带或从事拖带时的损害。协会船舶理财保险新条款规定,在理财保险有效期内,被理财保险船舶不得被拖带或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有些情况可以例外:如,(1)船舶需要协助时;(2)船舶为了到达最近的安全港或地点;(3)习惯性拖带,如在港区内用拖船拖带;(4)帮助遇难的船舶或驳船;(5)经理财保险人事先同意者。
  10.船舶因在装卸货物所致的损失。·除非理财保险双方事先订有特别约定,被理财保险船舶从事货物运输,需要在从其他船舶装卸货物时,因装卸引起被理财保险船舶损失或对其他船舶的损害责任,理财保险人都不予负责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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