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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协会船舶理财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伦敦协会船舶理财保险新条款经多次修订,将原来极为复杂的文字合并、浓缩为现有的二十六条,而且给每一条款冠以标题,使内容明了,易于理解。在此,因受篇幅的限制,只对新条款承保的损失和除外责任的内容进行说明。
  (一)新条款承保的损失
  1.船舶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船舶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超过自负额以上的单独海损,包括一次损失超过或连续损失累计超过,如果船体、机器等是分开承保的,则可按其各部分的理财保险价值与其自负额进行比较,也可按总理财保险价值与自负额进行比较。如有超过自负额的损失,在赔款时应先扣除。
3.因承保风险造成损失,被理财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对其进行抢救而支付的施救费用,但是如果是不足额投保,理财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按比例减少。
  4.因船舶在航行遭遇海难时,第三者自愿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救助,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人的救助报酬,理财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受到是否足额投保的条件限制。
  5.船体及其机器等设备所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这种损失不受不足额投保的比例限制,但以不超过理财保险金额为限。
  6.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这项损失的补偿需受不足额投保的比例限制。
  7.船舶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如果被理财保险船舶在与他船碰撞时造成部分损坏或全损,同时船东又对他船负有法律上的责任,理财保险人除对被理财保险船舶的损坏或全损进行赔付外,还必须赔付被理财保险人因碰撞引起法律责任的赔偿额的四分之三和因碰撞责任而产生的四分之三的诉讼费用。
  8.为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这项费用损失只有在理财保险财产确有损失,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才予负责。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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