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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保险人批改理财保险单时,一般采用签发批单(Endorsement)的方式进行。此项工作可以由理财保险人自己办理,可以由理财保险人授权的设在国外港口的代理人办理。理财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批单,一般应加贴在原理财保险单上,构成原理财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
  2.理财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在理财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事后再办理理财保险单的转让,这种转让是无效的。上述规定是与可保利益原则相关联的,因为,在被理财保险人将理财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之后,他对理财保险标的已经丧失了可保利益,因而理财保险单的转让也就失去了依据。
  3.在理财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发生,只要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理财保险单均可有效转让。
  同上项规定一样,本项规定也与可保利益有关,即理财保险单的转让,是以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为要件,若具有可保利益,则此时即使损失已经发生,理财保险单的转让仍然有效。
  4.理财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单下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转让的理财保险单下,由于受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所享有的可保利益是一种“派生的”(Derivative)权益,是一种特别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他不能取得优于原被理财保险人的权利。
  5.理财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理财保险人进行诉讼,理财保险人也有权如同对待原被理财保险人一样,对理财保险合同项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
  在本项规定下,由于理财保险人在合同责任的问题上对待受让人同对待原被理财保险人相同,如果原被理财保险人有违法或违约的行为,尽管受让人对此并不知情,理财保险人仍可按照对待原被理财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原被理财保险人若有不告知或违反保证的情况.理财保险人得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宣告解除合同义务。
  6.理财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按照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理财保险单,可以自曲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理财保险单,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理财保险单权利的受让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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