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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单的转让
  理财保险单的转让一般是指理财保险单权利的转让、即被理财保险人将根据理财保险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这种权利的转让同被理财保险货物本身所有权的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转移所有权,并不能自动转移理财保险单项—F所享受的权利。
  根据各国理财保险法律,关于理财保险单的转让一般有以下规定。
  1.海运货物理财保险单可以不经理财保险人的同意而自由转让;船舶理财保险单则必须征得理财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
  产生上述不同规定的原因是,海运理财保险的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始终是处于承运人的控制和保管之下,被理财保险人对被理财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危基本上不产生影响,因而其理财保险单的自由转让不会给理财保险人增加风险负担。同时,国际贸易海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常需以卖路货的方式通过单据的转让进行转卖,有的货物有时需经过几次转手易主。如果货物理财保险单的转让须经理财保险人的同意,将会影响交易的进行。而船舶理财保险则不同,被理财保险船舶在理财保险期间始终是在被理财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船舶的所有权如果发生转移,往往会影响船舶的管理水平,从而影响理财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因此,为了维护理财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船舶理财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征得理财保险人的同意。为此,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如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理财保险合同的,应取得理财保险人的同意。未经理财保险人同意,船舶理财保险合同从船舶转乙刘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理财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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