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单的批改和转让
(一)理财保险单的批改
理财保险单在签发以后,在理财保险单有效期内,其内容一般以不作变更为佳。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在向理财保险人申报时陈述错误或遗漏,是难于完全避免的。在此情况下,如不及时变更或修改,被理财保险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影响,甚或导致理财保险合同失效。此外,理财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也可能遇到某些理财的新变化,如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力改变航行路线,变更目的地,临时靠挂非预定港口或转船等,这些新变化也要求对原理财保险单内容及时进行变更或修改,以便理财保险标的获得与新情况相适合的理财保险保障。
理财保险单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往往会影响到理财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及其承担的风险。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如果需要对理财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向理财保险人申请批改。通常只要不超过理财保险条款规定允许的内容,理财保险人都会接受。如果涉及到扩大承保责任或增力口理财保险金额,一般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在被理财保险人不知有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前申请办理,并需加缴一定的理财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