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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若保险标的所发生的风险事故虽由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代位求偿。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只有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向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才有代位求偿的可能;反之,保险事故的发生虽然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但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位求偿则无法成立。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如果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不要求第三者赔偿,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会导致第三者的故意行为,出现道德危险;同时被保险人不要求第三者赔偿,本身也无所谓代位,因为被保险人已放弃债权,第三者也因此而不存在债务。既然被保险人的债权不复存在,代位也就失去基础了。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自动产生,这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条件。因为代位求偿是建立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必须依照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的请求,对保险损失作出保险赔偿,保险人尚未履行义务,则无权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在保险人尚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实际上拥有或保留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据此,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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