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权起源于罗马法,虽然它适用于许多商业交易,但实际上人们一直认为它对保险是最重要的。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形式有:由侵权产生的权利、合同赋予的权利、政府法令赋予的权利、保险标的物产生的权利。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但从严格意义上说,物上代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位,实际上物上代位就是委付。因为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险人。债权人是被保险人,即受害人,是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的人;债务人是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即加害人;保险人则是在一方面替代加害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另一方面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替代被保险人地位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而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赔偿金额达到受损标的的金额,则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即应归于保险人。在物上代位条件下,只有两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显然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故而,物上代位不宜作为代位求偿研究,只有权利代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位求偿。
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享有双倍索赔权:向第三者索赔,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向保险人索赔,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其条件是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并将该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坚持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即既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