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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区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而,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若投保不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若投保的是定值保险,则补偿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若发生全部损失,则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价值为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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