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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会对保险标的产生什么影响?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例如,皮革和烟草两种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丁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出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由于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显然,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或投保一切险,但因海难属于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标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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