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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狂风吹动了一堵墙,使房屋不再坚固,紧接着下起暴雨,房屋倒塌,则其近因是狂风,若狂风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若狂风吹动了一堵墙,使房屋不再坚固,过了3个月下了一场暴雨,房屋倒塌,则其新介入的独立的原因使房屋不再坚固,若不再坚固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虽然确定近因有其原则的规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损原因作为近因,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判定近因和运用近因原则远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除了掌握近因和近因原则的理论以外,根据实际案情,仔细观察,认真辨别,实事求是分析,并遵循国际惯例,尤其是援用重要的判例,这是正确推断近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最终判定近因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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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标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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