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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失业理财保险机构为什么是非赢利单位?这个机构日常所需经费由哪里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理财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失业理财保险是社会给予失业职工的一种物质帮助,以保证这类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兼有社会救济性质和社会化管理性质的一种理财保险制度。它不同于其他的商业理财保险,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所以,地方失业理财保险机构是非赢利性的单位。该机构日常所需的经费,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理财保险规定》,应在失业理财保险管理费中列支。
2.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并有一定收入,这样对他领取失业救济金有无影响?
  根据劳动部1990年10月18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口径,失业人员(包括待业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也视同就业。因此,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理财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失业理财保险机构应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3.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目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龄问题已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累计投保(即企业和职工同时向社会理财保险机构缴纳理财保险金)年限”和“在某一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两个概念。前一个概念作为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领取金标准的依据,后一概念则作为职工失业时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限的依据。按规定,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因此,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时,按照上述需要,累计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可为今后享受理财保险和失业理财保险待遇提供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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