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保险人;另一类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为保险人的情况,如英国的劳合社。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已得到法律的认可。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保险销售、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投保方案安排、风险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代理查勘及理赔等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服务费的个人和单位。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主要充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问的交易媒介,协助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估人则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故鉴定、估损和理赔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