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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恢复效力,而“终止”的保险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恢复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后重新恢复其效力,称为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①在保险合同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②补交保险合同中止前和中止期间未交的保险费;③被保险人符合可保条件,即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等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④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复效达成协议。在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前提下,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交验有关证明(被保险人体格检验书或健康声明书、补交保险费的单据等),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合同即重新恢复效力。
如果自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一直未提出复效申请,或未能与保险人就复效达成协议,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根据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险费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于这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人无过错而投保人有过错,所以,无论是哪种处理方式,保险人都不支付相关利息。舀黝保险合同的“宽限期”。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宽限期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法定。合同中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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