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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内容。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在第一章第一节已作了介绍,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金赔偿办法在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将作说明。对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事项这里仅简要说明以下几点: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的时间期限多为自然时间期限,如一年、半年、一月等,多数合同时间为一年,均以日期为计算标准。保险单上不仅要载明起讫日期,而且还要写明时点。国内财产保险起讫时间一般是从某年某月某日零时开始至某年某月某日24小时止。涉外财产保险更要明确以什么时间为计算标准,如北京时间、东京时间、伦敦时间、纽约时间等。
部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较特殊。例如: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往往以工程的建设期限为准,即以工程开工时开始至竣工时止。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的起讫通常采用仓至仓条款来规定,即保险责任从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开始,到目的地收货人的第一个仓库为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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