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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共有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共同适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在保险学原理中以作了阐述,这里仅作简单说明。
  1.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合同更严格,因此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等具体事项,这里不再详述。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都应当遵循此原则。保险利益在本节第一个问题中已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3.近因原则
  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发生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时候造成损失的原因错综复杂,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往往应遵循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即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是非保险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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