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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因肝硬化复化后,在知道被保险人即将死亡的情在市立医院传染科住院。同时,向保前多次病重住院的事实,投保人在填写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带病投保。
根据《终身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是死于肝硬化,而不是受益人所说的被毒蛇咬伤致死。两家保险公司的调查所获证据有力地证实了这是一件精心制造死亡假象的故意骗保案。根据《保险法》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还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制造骗保案者刑事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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