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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对保险条款中“怀孕”的理解。A女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该险种将因叫F,;孕”而住院列为除外责任。但是对“怀孕”,人们一般的理解是一种生理性的妊娠过程,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人所能控制的行为,也就是说,人为的因素较多。因此,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宫外孕却不然,它是一种病理性的妊娠过程,这种结果往往是人们所不能意料和控制的,并且其发展后果对人的生命健康都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在条款对“怀孕”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对此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数支付全部保险金。
  该例中,双方对“怀孕”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各持己见是导致意见认识不一的关键,保险公司把一切孕育新生命的正常与不正常的生命现象都视为怀孕,从而认为宫外孕属于怀孕的一种,而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实际上,“宫外孕”是一种怀孕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导致正常怀孕不能进行下去的病变,和正常怀孕现象是两回事。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将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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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条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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