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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使用价值主要受哪两个条件的限制?

投入到财产保险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是财产保险商品的具体劳动的转化,是将具体劳动的形式抽象为同质的可以和其他劳动相比较和交换的人类一般劳动,从而形成财产保险商品的价值。财产保险商品作为可以交换的劳动,被保险人在交付保险费后,就获得了等值的经济保障,无沦保险责任形成与否,经济保障的价值并没有变化,所以,财产保险商品的个体交换关系和财产保险商品的总体交换关系并没有改变商品等价交换的实质。
  财产保险的使用价值得到承认,交换价值得到实现,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其一,保险市场的供需状况;其二,保险人处理风险的经济与技术能力。保险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于财产保险费率水平,国家政治与经济政策的导向,科学进步的进步程度,可替代的其他保障措施等;保险人处理风险的经济和技术能力决定于保险人的保险基金的积冕规模,保险人的分保手段与能力,保险人对于保险危险的认识程度,国家对于个别风险大的行业的经济政策,国家关于某些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等。
根据上述的分析,关于财产保险商品的定义可以作如下表述:财产保险商品通称财产保险险种,具有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市场的供需状况和处理财产保险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经济与技术能力,为人们的能够用货币衡量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提供的商业性保障服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财产保险 财产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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