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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险学原理》的学习,我们已经基本了解了保险商品的定义,以及关于保险商品的基础理论。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从保险经营与管理的科学需要出发,保险商品家族主要划分为两个大的部类:财产保险商品与人身保险商品。我们知道,商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劳动产品。其存在形态为有形商品与无形商品。由工业、农业等物资生产部门向社会提供交换的产品是有形商品;而由商业、饮食、金融、保险等属于第三产业的流通和服务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劳务则是通过耗费人类的一般劳动来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的无形商品。
财产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也具备了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财产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保险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于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固有状态的安全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其表现为财产保险商品通过财产保险业务活动为社会的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提供保险服务,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程序和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商品的价值是商业保险所特有的范畴,是商业保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重要标志。
财产保险的价值是保险人为经营和管理财产保险业务所物化在构成保险费率的保险标的的净损失和保险经营与管理费用,这也是凝结在财产保险中的可以进行交换的人类一般劳动。投入到财产保险商品的具体劳动,如财产保险商品的设计、展业、承保、防灾和理赔等,形成了财产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财产保险 财产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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