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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各种原因是同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某日同时发生火灾与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火灾与盗窃均属此险种的保险事故,故保险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反之,若同时发生的原因并不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上例,若该人员投保火灾保险,未附加盗窃险,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只赔偿由火灾造成的损失,不赔偿盗窃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金额无法分别计算,即无法分清某项损失是由火灾造成的,还是由盗窃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保险人完全不负赔偿责任;另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我国通常用后一种方式处理赔案。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多个具有因果连续关系的原因造成的,则最初的原因为近因,其赔偿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不保危险发生在前,保险危险发生在后,而且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则保险人、对保险危险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原因中,保险危险发生在前,不保危险发生在后,而且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琐中的一环,是保险危险的结果,则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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