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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仅限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保险人仅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恢复其受灾前的经济原状,因此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即不能通过赔付而使经济状况比损失前好。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来获利,减少道德危险。这是因为如果被保险人能从损失中赢利,他们就会为取得保险赔偿而故意制造损失,从而加大道德危险。
  (一)补偿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补偿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仪对被保险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对由除外危险引起的损失以及保险责任开始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补偿必须限制在损失限度内
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如补偿程度超过了实际损失,就会引起道德危险。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受损标的的补偿是以该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为最高赔偿限额的。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绝对不能高于保险金额。例如某项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了全部损失,损失当时该标的市价为6万元。尽管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是6万元,但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只能按保险5万元赔偿给被保险人。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要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赔偿金额以其对该项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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