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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长令第12号公布,1982年1月起正式施行。
  在《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25条中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方法、保险费交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夕的有关规定拟定的,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保险合同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这个条例于198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利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财产保险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以及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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