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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的对象,理论界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的对象是与财产有关的保险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保险对象是保险物质财产本身,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于“财产”概念界定的分歧。在保险发展的初期,财产保险承保的对象仅限于有形的物质财产,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的对象已远远超出了有形的物质财产范围,包括了由有形的物质财产所派生的无形的经济利益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财产保险对象概括起来应分为三大类,即有形的物质财产、派生的经济利益及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形的物质财产
  有形的物质财产是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原始、最重要的保险对象,它包括各种社会生产和个人生活中使用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货物等等。这些财产按法律性质,可分为动产,如各种运输工具、家庭用品;不动产,如房屋等。按财产的用途可分为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厂房、材料等,消费资料,如各种日用生活品。
  (二)派生的经济利益
  派生的经济利益指由保险财产的价值变化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和各类经济合同中的经济权利。由物质财产所派生的经济利益包括房屋租金、运费、预期的生产利润等,这些经济利益的实现与物质财产的存在与否密切相关,成为构成企业和个人总资产的重要部分。
各类经济合同中的经济权利可以给权利人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买卖合同双方的经济权利都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体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则体现所有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所以,经济合同中的经济权利也成为构成企业和个人总资产的重要内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财产保险 财产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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