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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理论上,既然某个保险赔案有代位追偿权的存在,就必然是以有确定的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为前提的。但在实践中,确定第三者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凡是对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均可成为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只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与被保险人对上述对保险标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具有请求权的原因事实相同,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均可向上述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 对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许多国家的立法或惯例都有所限制。一般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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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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