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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该条件首先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依据合同给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即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索赔权。其次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是由第三者的原因所致,第三者过失、疏忽或故意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或其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据法律第三者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的追偿还必须是在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时,才能行使。当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时,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就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利,保险人也无须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如果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补偿原则是代位追偿的基础,保险人只有首先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义务,才有权取得本来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当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它才依法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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