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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它居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三层次。参加不参加由个人自愿,保险管理机构由自己选择,储蓄多少由个人根据自己收入多少和负担能力而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号,归个人所有。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将使职工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生活更好。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一切劳动者都可以这样做。推广这一做法对于积极引导消费将具有现实意义。  储蓄养老保险制度 实质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制度。国家依法要求雇主和雇员备交定额保险费,合资建立特别基金,专款专用,分别记入每个雇员的帐户。当雇员发生危险事故时,把其全部储蓄和利息一次返给被保险者。在少数情况下,受保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将储蓄存款分别发给遗属。属于低水平的雇佣劳动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这种保险的国家,大多数是为国营和私营企业的工资劳动者保险的,少数国家则按公司规模和职工工资水平来办理,不包括短期工作的某些职工(如临时工、季节工等)和工资超过一定水平的劳动者。  但有时可以让他们选择自愿保险,这种保险制度在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较普遍实行,鉴于一次性补贴不利于保障被保险者生活的长期稳定。有些国家用普遍年金保险制度代替了储蓄退休保险制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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