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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临牌过期”拒赔 太平洋保险公司败诉

去年3月14日,龚先生兄弟俩买了辆新车。4月18日,该车还尚未登记注册,不料龚氏兄弟雇佣的驾驶员黎某就驾车在官渡区看守所附近,将9岁的男孩王某撞死。9月,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由黎某和龚氏兄弟连带赔偿受害人29万余元。  官司结束后,兄弟俩找到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该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为2010年3月14日到3月23日,办理机动车登记日期为5月12日,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4月18日,属于“未登记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兄弟俩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保险公司索赔32万余元。官渡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龚先生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龚先生兄弟俩保险赔偿金25188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保单中规定了“临时牌照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表示已在保单中作出了说明,但是没能提交原件。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而根据双方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人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昆明中院遂于近日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龚先生兄弟俩16.3886万元。“这起案件说明,新车投保后,未上牌照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正常理赔。”龚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表示,新车拒赔其实是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临牌过期但保险不过期。”他说,保险公司同意车主投保,并签了合同,且保险公司将车主投保车辆正式牌照签发之前的时间计算在投保期内,也收取了此间的保险费。却以“该车是临牌车”或“临牌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合法也不合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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