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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不含被保险人亲属 夫妻驾车肇事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吴某与何某系夫妻,共同购买家庭自用轿车一辆。吴某作为被保险人向R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内,吴某驾车在公路边停靠后,何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逢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两车发生碰撞,陆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吴某与何某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陆某无责任。该起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吴某全额支付赔偿款后,以被保险人身份向R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R保险公司认为,何某并非本案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其仅需按被保险人吴某50%的责任比例给付保险理赔款。吴某因向R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剩余保险金遭拒,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确认的实际上是吴某与何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而非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虽然根据侵权法,吴某与何某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络,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但由于二人系夫妻,其因身份而产生了财产上的共有关系,在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夫妻任何一方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吴某对本案交通事故实际承担是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R保险公司未考虑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范围及责任,忽略了被保险人作为家庭成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必须以家庭财产对受害人承担100%的责任。同时,家庭轿车为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完全可以预料到此类情况的发生,故将被保险人范围仅仅局限为保险合同的签字人,不符合通常情况下车辆的使用情况,与被保险人以家庭车辆投保的本意不符。因此,法院认为,在被保险车辆的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受益人与其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即应及于该家庭成员的责任部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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