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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

问:2015年9月18日,持摩托车驾驶证的王某借用我的二轮摩托车上街,路上因注意力不集中撞上行人李某,致使李某受伤住院,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我没有给该车购买交强险,现李某要求我和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骑车未注意安全撞伤李某,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某应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解释规定,你和王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机动车 交强险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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