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机动车未办交强险 险责范围全额买单

张某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出借给蓝某使用,2010年7月23日,蓝某驾驶该车由福建省古田县往屏南方向行驶,行至屏南县境内时将路边的行人倪某撞倒致伤。2010年8月17日,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蓝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某不负事故责任。倪某受伤后被送往屏南县医院治疗,至2010年8月3日出院,倪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97.15元、误工费521.99元、护理费82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合计4504.41元。因倪某与张某、蓝某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蓝某共同赔偿上述损失。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的义务;不足的部分,再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项下的先行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没有明确规定。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张某未投保交强险,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当于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因倪某的上述损失均属交险强项下的赔偿范围,故法院判决由张某向倪某赔偿各项损失4504.41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机动车 交强险
上一篇:指挥倒车被撞伤 引发赔偿纠纷的抗诉案
下一篇: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