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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我国之所以设置机动车交强险,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若未投保,交警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扣留车辆并要求补办相应手续,还可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在实践中,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直接上路行驶的例子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公平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审判中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而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将大大降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而属于交强险部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将要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局面,这是很不合理的,也与国家设立强制保险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目的和初衷相违背。所以,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其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让肇事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但能有效促进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中车主的责任较小或者没有责任的时候,一定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未上交强险为由过分增加机动车车主的负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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