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日前,一家保险公司因为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而输了官司。 2003年8月26日,重庆南部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部公司)的一辆车在宁夏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南部公司遂向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下称巴南太保)理赔。不想,遭到拒绝。 巴南太保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指出,该车的指定行驶区域是市内。南部公司却认为,保险公司并没将此意在保险合同和附件中明示。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南部公司一怒之下告上法院。巴南区法院判决巴南太保支付保险赔偿金4.2万余元。巴南太保以在投保单上提醒投保人详细阅读免责条款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十分明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市一中院以此维持原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车行代领保险赔偿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下一篇:二手车“未过户”保险公司照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