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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约定不明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近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基地支公司补偿原告遂川县于田镇朵朵幼儿园车辆损失费、医药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7023元。    2004年11月15日,原告将其一切的别克车投保于被告公司,并于2004年11月15日交纳了保费3939元,保单中注明的稳妥期限是从2004年11月17日零时起至2005年11月16日24时止,另保单中有格外约好条款“本保单项下各险别的稳妥职责自保费到账之日起收效,稳妥止期不变”。2004年11月16日清晨1时15分许,被稳妥车辆发作单独交通肇事事端,形成车辆损坏,司机受伤的结果。司机刘某负这次事端的悉数职责。被告以交通事端发作在稳妥期限外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以为,对稳妥期限的开端时刻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即原告的解释,且格外约好条款的效能应优先于通常条款,也是对通常条款(稳妥期限条款)的改变。故稳妥期限应按格外约好条款的规则从保费到账之日起即2004年11月15日起开端收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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