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险欺诈特性车险欺诈可分为“硬欺诈”和“软欺诈”,“硬欺诈”县指欺诈者在保单承保的范围之内,故意编造保险事故骗赔,如伤害、盗窃、纵火或其他种类的严重损失;“软欺诈”,有时称之为机会欺诈,是指索赔人将己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或扩大事故损失进行的索赔例如,修理厂人员故意扩大事故车辆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取超额赔付。(1)欺诈主体的多元化从上述车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可看出,车险欺诈行为主体不仅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包括其他与保险相关的第三人,例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定损人员、汽车修理人等为了更有效地达成欺诈目的,上述行为主体经常相互勾结实施欺诈。
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内外勾结”,即欺诈行为人与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相勾结。例如在以伪造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保险欺诈的案件中,经常会有工作人员内部“接应”,对虚假的材料进行“确认”二是“外外勾结”,是指欺诈行为人与保险公司外部人相互勾结作案如投保人与修理厂人员共同合谋,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实际损失,利用保险公司估价与实际维修之间的差价获得利益不论哪种情形,欺诈行为人都会事先精心准备,使得保险事故非常“逼真”。(2)极强的隐蔽性首先,保险合同作为欺诈载体,其形式完全合法,不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其次,保险欺诈者在制造保险事故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只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作案随时都可行进行,而且大多都精心准备,令保险公司防不胜防再次,车险标的在欺诈者的控制之下随处移动,保险公司很难对其中的道德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保险公司人员有限,即使在保险标的出险之后也难以及时赶往现场查勘,这使得欺诈者有机可乘最后,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便是最大诚信原则,需要投保方的如实告知,假如投保人存心不良,保险人很难察觉。所以车险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有许多客观存在的欺诈还没有被发现,这也就是所谓的保险欺诈的行为暗数。
车险保险人方面欺诈(1)虚构索赔材料骗取赔款一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投保人的身份虚构保险索赔材料,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从保险公司内部骗取保险赔偿金。(2)“以赔促保”,违规超额赔付目前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竞争同样越来越激烈,特别是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主要领导风险意识淡薄,为了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偏面强调保险理峰。
促进作用在以赔促保”的思想指导下,业务承保不顾风险,有投就保出险理赔,不顾理赔的正确原则,滥赔、错赔,以此来吸引客户,扩张业务。具体表现为公司领导授意下级工作人员关照某些“重要客户”,定损时故意虚塔,损失程度,扩大赔付金额,其结果是严重千扰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