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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针对车险市场的无秩序竞争局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规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地区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打击机动车辆保险的违规行为。不可否认,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保险经营主体的内控和自律能力较差、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便于操作与管理,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但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进步,其弊端也逐渐呈现出来。
最明显的是一直以来汽车保险是保险公司和汽车代理商的利润来源,但对于消费者来讲,在2003年1月1日以前,汽车保险一直是投保者的难处。首先是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偏高,如果一个家庭购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轿车,一年需各种费用1.2万元左右,而一般其中保费就达4000元左右;其次,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单一,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完全忽略最基本的人的因素。对于投保人的驾驶记录、投保人的年龄、投保人的家庭成员结构和投保人所处的地区、投保人的工作性质等,不做任何区分,实行统一的费率征收制度,这样保险费率厘定根本不能促进投保人谨慎驾驶,更无从体现保险活动中的公平和效益,从宏观上,也不利于整个社会提高风险意识。再有,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反映车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公司管理水平,这种费率体系使费率标准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距离,从而形成较大的利润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保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在保险费率没有放开的背景下,小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大公司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竞争的重点就落在了利用高额回扣率争夺车险代理商,而汽车经销商正是车险代理商的重要成员,汽车经销商的利润来源大致分为4个部分:车价利差、保险利返、车内装饰、售后服务;而4部分中保险返利问题最多,由于汽车经销的特殊性,80%的车险客户掌握在各个经销商手中,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市场份额而给经销商高额的返利,返利有的高达30%或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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