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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产品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长期使用统一的费率是不行的,主要原因就是各地区的风险因素各有不同,而使用统一的费率,致使出险率高的地方减少付出了保险费,出险率低的地区多支出了保险费,因此统一的费率是在表面公平的形势下掩盖着实际上的费率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2000年保监会引入了区域费率制度,即采用灵活的车险费率体制,保监会赋予中国保监会在各地的监管办30%的费率浮动权。各地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向上或向下浮动费率时,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保监会监管办申请,经批准后具体实施,而在尚未设立监管办的地区,可由当地保险同业会协调后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样通过费率的浮动使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各地的具体特征,使费率的制定更加人性化。
同时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产品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机动车辆保险单性质不明确,没有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损失险部分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而是“保多少,赔多少”;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许多方面规定不明确,合同纠纷,尤其在理赔过程中时有发生;三是保险操作规定,特别是对于理赔时免赔额和扣除额不够透明,暗箱操作过多;四是投保车辆保费支出与其风险状态不符合,费率结构上还存在折扣不公平的现象;五是费率的地区差异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针对1999年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做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了各界的意见结和总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2000年2月4日颁布,并于2000年7月1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条款),即对1999年原条款及费率进行了完善。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保险业务各个方面将逐步与国际接轨,保险市场将向国际市场开放。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国内保险管理部门审时度势于,2002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2002]第26号文件在总结广东地区车险费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及监管等方面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费率改革办法实施后,保监会不再制定统一的车险条款和费率,而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修改和调整。制定、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人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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