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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合同终止)和保险费与赔偿处理

(1)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部分损失: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①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②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1)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2)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3)本保险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限制。7每份保单最低保费为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交保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本款中实交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按已到责任期应当并已经实际收到的保险费。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包含在实交保费中。
4)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5)投保的某一险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整个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对其他未出险险种按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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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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