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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世界各国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有除外责任,这样可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之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避免或减少违法、欺诈行为的出现,也使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有据可依。
另外,机动车辆损失险中虽然没有规定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然由此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5)行驶区域。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
2)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浮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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