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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下班买菜受伤”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是前提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也为工伤,很多市民误解读为“下班途中买菜摔倒”也为工伤,其实并非如此。
8月29日,水磨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向记者解释,“上下班途中受伤四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且伤者不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市民下班途中买菜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市民下班买菜摔倒受伤 没算工伤
市民冯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2013年冬天,下班买菜时因路滑摔倒受伤。
出院后,冯先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予以认定。冯先生不服向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先生虽然是下班途中受伤,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水磨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规定》发布后,社会上很多
人误解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其实是错误的。符合《规定》四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前提是,伤者必须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
如果上下班途中被人打伤、绊倒摔伤、交通事故中为主要责任,或是回到家后又出来买东西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都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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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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