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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合同纠纷案车损险只能以投保金额按比例赔付

12月3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定原告李某的车辆因未足额投保车损险,发生事故后,车损不能全额获赔,只能以投保金额按比例赔付。
2013年8月5日,赵县的徐某驾驶李某的冀A牌主车、冀A牌半挂牵引车,在京昆高速公路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击中央隔离带后又与前方山东省临清市驾驶人姜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冀A牌主车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对此认定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但却在车辆保险赔付上发生纠纷,车主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对车损等费用进行全额赔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冀A牌半挂车主车是2010年9月15日购买的新车,购置价为312615元,该事故共给李某造成了236000元的损失。李某在2012年9月18日投保时已使用该车24个月,投保时该车扣除折旧后,实际价值为230084元,而李某仅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0000元,属不足额投保,在进行车辆损失险理赔时应按投保比例确定理赔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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